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9、860号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墩背新村六巷一栋703,组织机构代码:08784997-0。
法定代表人:胡华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企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新兴工业园二区第一栋第四层东北,组织机构代码:075841330。
法定代表人:宋琴萍。
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企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