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867号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菲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翟荣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济南菲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向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