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记有,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三信手机维修店经营者,业户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广花路彭边道路自编1号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上诉人王记有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4年11月4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因上诉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记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