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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富、无锡市能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公司)与无锡市能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黑山雨润生物蛋白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锡知民初字第0189号
案件名称周国富、无锡市能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公司)与无锡市能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黑山雨润生物蛋白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国富,无锡市能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黑山雨润生物蛋白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周国富。

委托代理人尹宏宇,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燕浓,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能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前洲街道堰玉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伟、邵于超,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山雨润生物蛋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庞河产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富与被告无锡市能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公司)、黑山雨润生物蛋白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富于2014年12月17日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能达公司、雨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国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国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30元,两项合计55元,由周国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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