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周国富。
委托代理人尹宏宇,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燕浓,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能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前洲街道堰玉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伟、邵于超,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山雨润生物蛋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庞河产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富与被告无锡市能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公司)、黑山雨润生物蛋白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富于2014年12月17日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能达公司、雨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国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国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30元,两项合计55元,由周国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