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张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12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