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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鸿学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义行自行车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61号
案件名称原告杨鸿学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义行自行车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鸿学,沈阳市铁西区义行自行车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61号原告:杨鸿学。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义行自行车商行。

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杨鸿学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义行自行车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宋喆主审、代理审判员崔婷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鸿学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学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鸿学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宋 喆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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