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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长富不锈钢中心(苏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55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长富不锈钢中心(苏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长富不锈钢中心(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维尔53邮政信箱。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万华山,上海��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涛,上海方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富不锈钢中心(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相原博行。

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富不锈钢中心(苏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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