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维川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530号
案件名称上海维川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维川船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530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HAO州公路XXX号100座(4550SH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1,USA)。

授权代表JerryDonald,联合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巩日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维川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佩琰。

委托代理人肖敏,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翼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上海维川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佳璐代理审判员  朱希翔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抒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