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01号原告上海好唯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
委托代理人袁桢华,男。
被告尹忠新,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好唯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忠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好唯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