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海燕。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海燕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