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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79号
案件名称02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宇騉。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鼎公司)与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名称为“双向搅拌桩的成桩操作方法”,专利号为zl200410065862.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路鼎公司以其与被告中建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路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75元,保全费30元,合共5205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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