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燕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敏,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开明,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建云,住湖南省隆回县,系广州市黄埔区宏乐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建云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