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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南英与王云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民三初字第12号
案件名称沈南英与王云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南英,王云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沈南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希成,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男,汉族。

原告沈南英与被告王云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沈南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云支付专利转让费350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南英的委托代理人王希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云因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沈南英诉称,2005年2月16日沈南英与王云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沈南英将自己所有的中国冬虫夏草真菌的发酵生产方法的专利权转让给王云,转让价515万元。

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即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王云支付1000000元,待该专利技术投产生产出产品后十五日内付1000000元;

其余3000000元于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每年1000000元分三年付清。

同时约定,沈南英在收到王云支付的首笔转让款后五日内将专利权的全部资料交付给王云。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受让方拒付转让对价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返还全部资料……并要求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合同签订后,王云支付了首笔转让款1000000元,沈南英也将专利技术的全部资料交给了王云,并派人为王云的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使王云所属的企业顺利生产出了产品。

但王云拿到专利技术的全部资料后未支付转让款,经沈南英多次索要,王云于2007年支付了500000元,剩余部分王云拒不支付。

王云至今仍欠沈南英专利转让费3500000元,该事实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且王云本人也予以承认,请求判令1、王云支付专利转让费3500000元;

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沈南英就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专利权转让合同》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双方约定给付专利转让费的数额和生效判决确认欠付3500000费的事实。

王云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16日转让方沈南英与受让方王云签订一份《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为:1、转让方沈南英拥有中国冬虫夏草真菌的发酵生产方法的专利权,……3、转让方沈南英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人王云。

2.1转让方申请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

……第五条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5.1本合同项下专利权的转让对价为5150000元,不含税。

其中,5000000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

剩余150000元待新公司成立后,有受让方为本合同项下转让方代垫出资到新公司,最终使转让方持有新公司15%的股权;

5.2本合同项下的5000000元专利权转让对价的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即本合同签署后十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先期支付1000000元转让对价;

待该专利技术投产生产出品后十五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1000000元的转让对价;

其余转让对价3000000元分三年付清(2006年12月到2009年12月止),由受让方于本合同签订后的每一年最后一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1000000元,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对价支付完毕;

……”。

合同签订后,王云按约定将首笔转让款1000000元支付给沈南英,2007年王云又给沈南英支付转让款500000元,同时沈南英依约成为青海珠峰药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15%(150000元)股权,对其它3500000元现金转让价款王云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王云与沈南英于2005年2月16日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合同约定沈南英将其拥有的中国冬虫夏草真菌发酵生产方法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人王云后,王云应按约定向沈南英支付5150000元的专利转让对价,沈南英已将中国冬虫夏草真菌发酵生产方法的专利权转让给了王云,双方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已届满,王云应按约定支付专利转让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云已支付沈南英1500000元专利转让款,沈南英已按约定持有15%(150000元)青海珠峰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王云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沈南英专利转让款3500000元,故对沈南英要求王云支付3500000元专利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沈南英专利转让费3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王云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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