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126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乔乔,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睿,系焦作物资城瑞丰装饰材料商行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