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新华商场,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向阳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根平,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县新华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