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6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定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上海定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上海定凡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刘向东减半负担人民币650元。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