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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贺与被告沈阳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585-3号
案件名称原告王贺与被告沈阳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贺,沈阳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585-3号原告:王贺。

被告:沈阳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王贺与被告沈阳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贺于2013年8月30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宋喆、崔婷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2014年12月18日,原告王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贺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代理审判员 宋 喆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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