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65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州市谢鸡金惠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谢鸡镇。
委托代理人莫远思,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州市谢鸡金惠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即46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25元,多收的462.5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