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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4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46号原告: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新门楼村横东路37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56089364-4。

法定代表人:吴勇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强电子大楼1号楼6楼07-10房,组织机构代码79796652-2。

法定代表人:赵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丹凤,女,蒙古族,1969年10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号公交大厦*楼301-330,身份证号码2113241969********。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514516.X)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因自身客观原因存在,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1150元。

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思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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