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香,章丘市宁家埠日日顺电器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为山东省章丘市宁家埠中心大街。
委托代理人:张永,章丘市宁家埠日日顺经营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香因与被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香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香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王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