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侯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本民一初字第00045号
案件名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侯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侯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民一初字第00045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虹,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银周,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侯宁,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桓仁苏荷酒吧个体经营者,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在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六十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新代理审判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