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知民初字第10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