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鹏被告:王海江委托代理人:刘丽鹏,系被告王海江的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鹏、王海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