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005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nminO.Orndorff)。
委托代理人:张斌、金毅。
被告:华氏达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英华。
被告:河北华氏达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英华。
被告:河北东盛英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英华。
本院在审理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与华氏达控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氏达医药有限公司、河北东盛英华医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