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6号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1680501-5。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经举,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静,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智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峰西路台湾工业园21号一栋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1797589-5。
法定代表人:黎柏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让玉成,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室A栋201(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4216-1。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陵铁胡同5号2栋2单元11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智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思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