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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温仁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643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温仁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温仁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643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仁金,系高州市金惠百货商场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莫远思,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仁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25元,多收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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