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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323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323号之一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及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湘运市场23栋3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内衣厂内。

经营者:李义。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常宁市晟辉贸易有限公司、常宁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同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宁市晟辉贸易有限公司、常宁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3.判令被告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要生产纸巾类用品。

经过不断宣传与推广,其生活用纸类产品在市场中已极具知名度。

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82621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纸,涉案产品整体外观包装设计模仿抄袭原告知名包装、装潢,攀附意图明显,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宁市晟辉贸易有限公司、常宁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现原告要求涉案产品生产商被告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而涉案产品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邵阳市,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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