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186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住安义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第1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9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高滩开发区160号兰州万家汇丰铝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查获标识有铭帝牌注册商标的铝合金窗218樘,价值182752元。
经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有立功表现,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高滩开发区160号兰州万家汇丰铝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查获标识有铭帝牌注册商标的铝合金窗218樘,价值182752元。
经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铝合金窗及作案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查封决定书、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声明、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魏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协助警方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依法从轻处罚。
为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维护产品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