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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涛与揭阳市值的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22号
案件名称刘晓涛与揭阳市值的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晓涛,揭阳市值的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22号原告:刘晓涛。

委托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揭阳市值的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东钟厝洋二支西片。

法定代表人:肖凯阳。

被告: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期******号。

法定代表人:肖凯阳。

上述二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黄瑞章,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晓涛诉被告揭阳市值的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揭阳值的公司)、被告深圳市值的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圳值的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涛的委托代理人黄少松、被告揭阳值的公司和被告深圳值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凯阳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瑞章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揭阳值的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简称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本案专利无效并向法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4年11月25日,刘晓涛向本院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案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刘晓涛诉称:其于2004年10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茶渣水排水球”的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4月12日获得授权公告并取得专利号为ZL200420094080.3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由于本案专利具有结构简单、安装、清洗方便,利用球体的排、吸气,既防止茶渣水排出口堵塞、又可及时把茶渣水排走的积极效果,专利产品在市场上深受消费者欢迎。

刘晓涛在市场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市场投入推广费用及展销费用数额巨大。

经过刘晓涛的多年悉心经营,该专利已形成具有重大价值的无形资产。

最近,刘晓涛发现两被告大批量生产、销售带管防冻水球(货号:076)、排水管排水球,深圳值的公司仅在阿里巴巴诚信通的第一年就利用阿里巴巴打造的全球最大采购批发平台,就被控侵权的排水管排水球以5-500、501-5000、≥5001的起批量成交5140笔(人均采购数个),并分批量大小以质次价低大量销售,对刘晓涛的专利产品销售市场构成重大冲击。

2014年4月10日,刘晓涛请揭阳市公证处对两被告的侵权事实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2014年4月9日,刘晓涛的诉讼代理人在被告深圳值的公司的阿里巴巴采购批发平台购得被控侵权产品“厂家直销批发值的茶具配件茶盘导水管吸水排水橡胶球防冻管”(下简称排水球)(订单号608553682266040,申通运单号868014424996),将网页上保全证据及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对比分析,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两被告针对产品刻意模仿,恶意抄袭,坐享刘晓涛的市场推广,两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属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刘晓涛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刘晓涛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侵权产品模具;

2、两被告赔偿刘晓涛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0万元;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在开庭时答辩称:1、本案应中止审理,两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向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已经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

2、刘晓涛主张深圳值的公司销售其所主张的侵权产品依据不足,刘晓涛当庭提供的证据,购买行为没有经过公证,而且其购买物品也没有经过公证封存。

3、刘晓涛所提供的公证书里面没有相关的深圳值的公司网上销售记录与原告主张的相对应,刘晓涛主张向深圳值的公司购买侵权产品的依据不充分。

4、刘晓涛主张深圳值的公司的销售记录是5140笔,与事实严重不符,刘晓涛公证书清楚显示深圳值的公司一年的销售量是5140个,刘晓涛所主张的所谓5140笔跟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5、刘晓涛主张揭阳值的公司侵权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两被告法定代表人虽然是同一人,但两被告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刘晓涛所提供的证据只是其向深圳值的公司购买了产品,刘晓涛没有任何证据有关揭阳值的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

庭审时经本院释明法律和询问,两被告明确其并非主张现有设计抗辩,而是主张本案专利无效,两被告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刘晓涛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ZL200420094080.3专利证书,证实本案专利及保护内容;

2、ZL200420094080.3缴费单据,证实本案的专利合法有效;

3、公证书,证实两被告侵权行为事实;

4、公证费票据,证明刘晓涛取证公证费用;

5、购买侵权产品订单及运单(运单号868014424996);

6、侵权产品实物。

7、专利登记簿副本。

两被告对刘晓涛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3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4没有异议;

对证据5的运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两被告认为刘晓涛的购买行为没有经过公证,不能认定;

证据6,没有经过公证封存,不是深圳值的公司销售的,刘晓涛是4月9日买,但是网上没有这个销售记录;

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揭阳值的公司在举证期内提交了其向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提交的一份比对专利,专利号是CN2138202Y;

当庭提交证据:专利号为93220558.5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明刘晓涛的专利技术已经是现有公开的技术。

根据本院的要求,两被告在开庭后提交了其销售的排水球样品和深圳值的公司在2014年4月期间在阿里巴巴采购平台上相关的销售记录。

刘晓涛对两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两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这个证据没有覆盖本专利,技术领域是不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

当庭提交的抗辩专利已经超过举证期间,真实性无法确认;

对于两被告开庭后补充提交的排水球和销售记录等两份证据没有意见。

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情况,本院对刘晓涛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2、3、4、7的真实性,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证据5、6,两被告对运单的真实性当庭已表示无异议,排水球的实物与两被告庭后提交的样本外型、结构及功能一致,故本院对证据5、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两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两被告向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提交的一份比对专利(专利号是CN2138202Y)及当庭提交的对比专利(专利号为93220558.5),因两被告当庭明确表示本案系主张原告的专利无效,故本院对上述两个对比专利不予审查;

两被告庭后提交的销售样品及深圳值的公司的销售记录,刘晓涛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刘晓涛于2004年10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茶渣水排水球”的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4月12日获得授权公告并取得专利号为ZL200420094080.3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年费缴纳至2014年10月13日,专利的保护期间自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茶渣水排水球,其特征在于:球体、连接管和边接件构成,所述连接件与球体的连接口的连接为过盈配合连接,在所述连接件与连接管连接的连接端设置有锥形扩口台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渣水排水球,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与球体的连接口连接的连接端设置有内凸环、外凹环。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茶渣水排水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球体的球面上设置有凸起。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茶渣水排水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球体的球面上设置有触按部。

2014年4月9日,刘晓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松在深圳值的公司的阿里巴巴采购平台上购得被控侵权产品排水球。

2014年4月10日,刘晓涛向揭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揭阳市公证处对揭阳值的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公司黄页和深圳值的公司在阿里巴巴采购平台的网页分别进行了浏览,并对浏览过程及内容出具了《公证书》(2014)粤揭揭阳第000360号。

该公证书附件第24-25页为揭阳值的公司的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第33-35页为揭阳值的公司展示被控侵权产品排水球的图片及货号、装箱数量、重量和外箱尺寸;

第48-63页为深圳值的公司批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排水球的图片及信息。

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对刘晓涛提交的证据6即申通快递包裹(运单号:868014424996)进行拆封,得排水球五个。

2014年6月13日,两被告向本院邮寄提交其销售的排水专用球一个(见附图)2014年5月9日,揭阳值的公司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对刘晓涛的“茶渣水排水球”(专利号ZL200420094080.3)无效宣告请求。

2014年10月30日,专利复审委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4239号)》,维持刘晓涛的“茶渣水排水球”专利权有效。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刘晓涛所拥有的专利号ZL200420094080.3的“茶渣水排水球”实用新型专利,诉讼时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依法应予保护。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控侵权产品排水球是否落入刘晓涛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揭阳值的公司和深圳值的公司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分析,被控侵权排水球由球体、连接管和连接件构成,连接件与球体的连接口为过盈配合连接,连接端设置有内凸环和外册环,连接件与连接管连接端设置有锥形扩口台阶,履盖了本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因此,两被告销售的排水球落入刘晓涛专利权保护范围,故刘晓涛主张两被告侵害其专利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揭阳值的公司和深圳值的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本院前述查明的事实,揭阳值的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公司黄页上展示被控侵权产品排水球的图片及货号、装箱数量、重量和外箱尺寸,庭后又提供该排水球的样品,可以认定揭阳值的公司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深圳值的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采购平台上批发销售被控侵产品,刘晓涛提交了向深圳值的公司购买排水球的包裹、订单和运单,两被告当庭表示对刘晓涛购买排水球包裹的运单没有异议,且两被告提交的排水球与刘晓涛购买的排水球外形、结构及功能一致,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深圳值的公司销售。

深圳值的公司提出刘晓涛的购买行为没有通过公证,不能确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本案专利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深圳值的公司和揭阳值的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因刘晓涛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能提供两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综合考虑如下:1、本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

2、深圳值的公司在阿里巴巴采购平台上批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成交5140个;

3、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及合理利润;

4、刘晓涛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揭阳值的公司赔偿刘晓涛经济损失1万元,深圳值的公司赔偿刘晓涛经济损失3万元。

本案专利保护期间是自2004年10月14至2014年10月13日,现在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该专利设计方案已进入公共领域,不能再禁止他人使用,因此,本院对刘晓涛请求两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刘晓涛提出两被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及销毁模具,缺乏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揭阳市值的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晓涛支付赔偿金1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晓涛支付赔偿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晓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揭阳市值的茶具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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