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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与晋江吉普捷克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泉民初字第1644号
案件名称中山���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与晋江吉普捷克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晋江吉普捷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孔殷,该企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吉普捷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干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与被告晋江吉普捷���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人民陪审员  陈梅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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