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伊萍,职务董事长。
被告洛阳巨尔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彦斌,职务董事长。
被告刘新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巨尔乳业有限公司、刘新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新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刘新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新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