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刑执字第5126号罪犯温丽娜,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珲春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丽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温丽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9月25日,罪犯温丽娜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温丽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丽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