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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王林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19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王林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王林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春根。

委托代理人:顾王建。

委托代理人:蒋妙根。

被告:王林斌,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开发区茂丰街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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