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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红旗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吉祥粮行、原阳县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981号
案件名称原告肖红旗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吉祥粮行、原阳县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红旗,新乡市牧野区吉祥粮行,原阳县丰源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981号原告肖红旗,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吉祥粮行。

负责人王振中。

被告原阳县丰源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旗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吉祥粮行、原阳县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红旗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红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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