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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诉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0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诉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戴芙迪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骏诺科技有限公司,徐法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0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旸旸,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龙羽,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戴芙迪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骏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法迎。

被告深圳戴芙迪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骏诺科技有限公司、徐法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永丽,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戴芙迪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骏诺科技有限公司、徐法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单素华审 判 员  徐燕华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印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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