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0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旸旸,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龙羽,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戴芙迪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骏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法迎。
被告深圳戴芙迪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骏诺科技有限公司、徐法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永丽,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戴芙迪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骏诺科技有限公司、徐法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单素华审 判 员 徐燕华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印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