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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三梅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9号
案件名称黄三梅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三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三梅,女,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镇庄家村庄家组,身份证号码为3625021987********,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3月17日被羁押,于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因脱逃于2013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逮捕,因有未满1周岁男婴哺育期于同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4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诉刑诉〔2014〕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三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雄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三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一名叫“刘老板”的男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清溪镇厦坭村亿方工业园内设立了一间专门制售假冒青岛啤酒的加工厂。

其制假流程为:从福建省福清市泓发啤酒厂购得泓发牌啤酒,再用假的青岛啤酒标签、啤酒瓶盖换掉原标签、瓶盖,然后出售。

2011年6月开始,周龙茂(已判刑)被聘请在该加工厂从事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工人、支付原料货款、运送假冒青岛啤酒、办理厂房租赁手续等工作。

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份,该加工厂共制售了约7000箱(每箱12瓶)假冒青岛啤酒,并销往东莞市清溪、塘厦、凤岗等镇,非法经营数额约143500元。

2012年2月中旬,“刘老板”以4000元的价格将该加工厂转让给周龙茂。

周龙茂接手后立即从泓发啤酒厂以每箱16.6元价格购进约10000箱泓发牌啤酒,再先后聘请封黄平、汤永龙(两人已判刑)和被告人黄三梅负责实际的加工操作。

2012年2月14日至3月16日,封黄平等三人共制售了4170箱假冒青岛啤酒。

周龙茂将该批假冒青岛啤酒卖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约85485元。

2012年3月17日14时许,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溪分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到该加工厂房进行查处,在现场缴获假冒青岛啤酒420箱、泓发啤酒576箱、假冒青岛啤酒标签67600张、假冒青岛啤酒瓶盖5000个和压盖机3台等制假原料和设备。

后又在周龙茂租赁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清东路19号亿方工业园及塘厦镇莲湖路南二横路1号白泥水质净化厂侧的平房内缴获假冒青岛啤酒43箱、泓发啤酒2482箱。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扣押的制假的原料等物证,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等书证,杨明聪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黄三梅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三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三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一名叫“刘老板”的男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清溪镇厦坭村亿方工业园内设立了一间专门制售假冒青岛啤酒的加工厂。

其制假流程为:从福建省福清市泓发啤酒厂购得泓发牌啤酒,再用假的青岛啤酒标签、啤酒瓶盖换掉原标签、瓶盖,然后出售。

2011年6月开始,周龙茂被聘请在该加工厂从事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工人、支付原料货款、运送假冒青岛啤酒、办理厂房租赁手续等工作。

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份,该加工厂共制售了约7000箱(每箱12瓶)假冒青岛啤酒,并销往东莞市清溪、塘厦、凤岗等镇,非法经营数额约143500元。

2012年2月中旬,“刘老板”以4000元的价格将该加工厂转让给周龙茂。

周龙茂接手后立即从泓发啤酒厂以每箱16.6元价格购进约10000箱泓发牌啤酒,再先后聘请被告人黄三梅及封黄平(已判刑)、汤永龙(已判刑)负责实际的加工操作。

2012年2月14日至3月16日,黄三梅、封黄平等人共制售了4170箱假冒青岛啤酒。

周龙茂将该批假冒青岛啤酒卖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约85485元。

2012年3月17日14时许,东莞市工商局清溪分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到该加工厂房进行查处,在现场缴获假冒青岛啤酒420箱、泓发啤酒576箱、假冒青岛啤酒标签67600张、假冒青岛啤酒瓶盖5000个和压盖机3台等制假原料和设备。

后又在周龙茂租赁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清东路19号亿方工业园及塘厦镇莲湖路南二横路1号白泥水质净化厂侧的平房内缴获假冒青岛啤酒43箱、泓发啤酒2482箱。

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三梅等人先后抓获归案。

2014年11月7日,江西省抚州市中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黄三梅怀孕24周;

同年12月8日,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黄三梅怀孕27周。

上述事实,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东莞市涉案财产补充价格核定表、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账单、扣押物品清单、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移送的材料、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的材料、户籍证明、调查函、(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判决书、疾病诊断证明书、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门诊诊断证明书、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杨明聪、陈乃雄、庄瓷金、余庆来的证人证言、黄三梅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同案人周龙茂、汤永龙、封黄平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三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三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三梅受雇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三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视被告人黄三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被告人黄三梅身体自身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三梅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三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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