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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美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125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美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金美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125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梅、张寿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美红,个体工商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美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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