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125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梅、张寿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美红,个体工商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美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