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市法知民初字第50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竹林,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律兴,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新文。
被告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万福桥分店。
住所地:遵义市外环路万福桥怡和花园。
负责人:潘新文。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林炜,该公司职工。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非,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万福桥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基于纠纷已和解并履行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