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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李永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581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李永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李永秋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金民海。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元山,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李永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对被告李永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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