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3077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杰瑞·唐纳德(JerryDonald),联合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杨晓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3009室。
法定代表人刘京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小龙,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托恩姆公司)诉被告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天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托恩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旭,被告华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小龙、王海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托恩姆公司诉称:原告是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
接用户举报,得知被告使用了一款MDaemon软件,版本号为11.0.3。
经核查,销售系统中未发现被告的购买记录。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月21日对华天公司的上述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合法拥有的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样应得到保护。
被告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擅自使用的MDaemon软件;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被告华天公司辩称:被告安装的是免费测试版,没有实际使用,现已经卸载,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没有依据。
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简称美国)版权局颁发的TXu1-827-198号《登记证明书》载明,作品“MDaemonMessagingServerv.11(MDaemon邮件服务器v.11)”(简称涉案软件)的作者为奥托恩姆公司,完成时间为2010年。
奥托恩姆公司系美国2903549号“MDAEMON”商标的权利人,用途为电脑邮件服务器软件、电子邮件应用程序,首次使用日为1996年11月9日;
同时系美国2430783号“ALT-NTECHNOLOGIES”商标的权利人,用途为制作应用于信息的电脑软件,首次使用日为1996年11月9日。
涉案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载明,用户可以在评估期内使用本软件,而无需激活密钥,评估期为包括安装日起算的连续30日的时期,如果未在评估期届满前获得并使用激活密钥,本软件将终止运行。
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的由邓小善编著的《高等职业院校规划教材网络服务器配置与管理(WindowsServer2003版》有“MDaemon是一款著名的标准SMTP/POP/IMAP邮件服务系统,由美国Alt-N公司开发”的记述。
在图6-10中显示有涉案软件许可协议。
2013年1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的公证员以及公证人员,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一、在电脑桌面,点击屏幕下方中“开始”按钮后,在“运行(R)”程序中输入“cmd”命令,屏幕显示“cmd.exe”程序窗口,在该窗口分别输入“nslookup”、“setq=mx”、“huaqinworld.com”命令,屏幕上显示上述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其中显示:“mailexchanger=mail.huaqinworld.com”。
二、回到电脑桌面,在“运行(R)”程序中分别输入“telnetmail.huaqinworld.com25”命令、“telnetmail.huaqinworld.com110”命令,该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页面分别显示有:“220mail.huaqinworld.comESMTPMDaemon11.0.3”、“OKmail.huaqinworld.comPOP3MDaemon11.0.3ready”。
三、在电脑桌面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n”网址后,回车,屏幕显示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向下拖动屏幕右侧滚动条后点击“公共查询”按钮,屏幕显示“备案信息查询”页面,在该页面的“网站域名”中输入“huaqinworld.com”后进行查询,屏幕显示上述域名查询结果为,主办单位名称: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备10200171号-1,网站首页网址:www.huaqinworld.com。
四、点击“www.huaqinworld.com”网址,屏幕显示该网站的内容界面。
五、在电脑桌面,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mail.huaqinworld.com/”网址后,回车,屏幕显示的“WorldClientforMDaemon”界面。
公证员对上述上网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867号公证书。
2013年4月1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的公证员以及公证人员,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一、打开电脑,在电脑桌面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n”网址后,回车,屏幕显示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向下拖动屏幕右侧滚动条后点击“公共查询”按钮,屏幕显示“备案信息查询”页面,在该页面的“网站域名”中输入“huaqinworld.com”后进行查询,屏幕显示上述域名查询结果为,主办单位名称: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备10200171号-1,网站首页网址:www.huaqinworld.com。
点击“www.huaqinworld.com”网址,屏幕显示该网站的内容界面。
二、在电脑桌面,点击屏幕下方中“开始”按钮后,在“运行(R)”程序中输入“cmd”命令,屏幕显示“cmd.exe”程序窗口,在该窗口分别输入“nslookup”、“settype=mx”、“huaqinworld.com”命令,屏幕上显示上述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其中显示:“mailexchanger=mail.huaqinworld.com”。
三、回到电脑桌面,在“运行(R)”程序中分别输入“telnetmail.huaqinworld.com25”命令、“telnetmail.huaqinworld.com110”命令,该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页面分别显示有:“220mail.huaqinworld.comESMTPMDaemon11.0.3”、“OKmail.huaqinworld.comPOP3MDaemon11.0.3ready”。
四、在电脑桌面,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mail.huaqinworld.com”网址后,回车,屏幕显示的“WorldClientforMDaemon”界面。
公证员对上述上网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2895号公证书。
为证明取证行为的正当性,奥托恩姆公司提交了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由刘X主编、魏X副主编的《网络操作系统教程-WindowsServer2003管理与配置》一书,认为其取证行为已经证明涉案软件的侵权者主机服务器是华天公司的。
为证明涉案软件的销售价格,奥托恩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该公司独家代理MDaemon软件的授权书及中文译文、(2013)沪徐证经字第113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MDaemonPro邮件服务器软件的单价为人民币18万元。
奥托恩姆公司还提交了编号为20131218SH31、日期为2013年12月18日的定货合同,显示“MDaemonPro100user+SecurityPlusforMDaemon100user防病毒插件”单价为人民币128000元。
奥托恩姆公司主张合理支出是人民币5万元,包括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
华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奥托恩姆公司官方网站有关涉案软件不同版本售价的网页截屏,证明涉案软件的实际售价与原告主张的售价存在巨大差异。
奥托恩姆公司认为此份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且未经指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华天公司还提交了其工作人员名片、公司业务往来邮件,证明其未实际使用涉案软件,提交了相关法院的判决,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的真实售价情况。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版权登记证明、公证书、奥托恩姆公司网站截屏、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原告系美国法人,美国与我国均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交的涉案软件《登记证明书》、商标注册证、《高等职业院校规划教材网络服务器配置与管理(WindowsServer2003版》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原告系美国法人,依照中国与美国共同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三条第1款第(a)项的规定,对于成员国作者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受到保护。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权利的MDaemonv11.0.3发表于美国,原告对上述软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此,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通过命令行工具解析到被告域名的邮件服务器域名,通过Telnet对被告邮箱服务器端口检测显示被告使用的邮箱服务器软件具体版本为MDaemon11.0.3。
通过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邮箱服务器域名,显示出涉案软件独有的登陆界面-WorldClient界面。
在此界面上显示了被告的www.huaqinworld.com域名。
对此本院认为,若非被告下载安装并运行涉案软件,WorldClient界面不会指向被告域名。
被告主张其安装的是测试版且为实际使用涉案软件,但原告分两次公证均可以证明被告服务器安装有涉案软件,且间隔时间超过30日评估期,因此,被告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软件销售合同及发票,但是软件版本与被诉侵权行为中出现的版本号并不一致。
被告提交的证据未涉及MDaemon软件在中国的销售价格,且真实性难以采信。
鉴于双方未能对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提交证据,本院依据作品类型、侵权性质、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
关于合理支出,原告虽然没有提交证据,但是确实对于侵权过程进行了公证,在诉讼过程中亦有律师出庭,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合理支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擅自使用的MDaemon软件;
二、被告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六万元;
三、驳回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