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1号原告吴芬。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
委托代理人王坤。
被告上海小小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榕。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芬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小小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调查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为人民币57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胡 宓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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