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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军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367号
案件名称袁军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军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367号罪犯袁军华,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军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穗中法知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袁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军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

2014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军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军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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