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8568号罪犯杨国强,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深龙法知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杨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国强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8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
2014年3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执行4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国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