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240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克.P.彼得森。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张敏。
被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婕。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为与被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