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430号原告:宁波耀升工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陆红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夏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胡冰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耀升工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耀升工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宁波耀升工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