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终字第1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
代表人:毛文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洲。
委托代理人:卜未鸣。
上诉人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为与被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2)甬海知初字第59、6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该三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