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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甬知终字第19-21号
案件名称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终字第1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

代表人:毛文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洲。

委托代理人:卜未鸣。

上诉人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为与被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2)甬海知初字第59、6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该三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海曙洋洋网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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