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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邱XX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50号
案件名称X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邱XX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邱XX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50号原告:X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X,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XX,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梅水乡新建村新桥组*号,是店铺网址http://XXX.taobao.com的经营者。

原告X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邱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富扬有限公司(RICHSOARLIMITED)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依法获得“百丽”(第3086374号)、“BELLE”(第1815147号)及“BeLLE”(第3809517号)在第25类商品的商标专用权。

第181514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鞋;

运动鞋(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02年7月28日至2012年7月27日,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显示其续展期为2012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

第308637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鞋;

靴;

裤带(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20日。

第380951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鞋;

靴;

运动鞋;

凉鞋;

拖鞋;

旅游鞋(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

2012年4月27日,富扬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授权)书》,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及互联网络平台上使用上述商标,同时授权可以原告名义对侵犯其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举报等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委托代理人邓XX于2012年10月10日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2年10月10日,邓XX在该公证处公证员董XX与该处工作人员莫XX的监督下,现场操作网上购物,进入“http://gzxieye.taobao.com”网页页面,搜索“百丽”品牌的鞋子的情况,并进行购买“百丽”品牌的鞋子,网上支付并查看订单详情。

上述过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屏操作并保存截屏结果。

上述整个操作过程中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全部操作过程的实时电脑屏幕显示,录制得到“录像1.exe”文件。

2012年10月15日该公证处公证员董XX与该处工作人员莫XX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邓XX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X号XX银行大厦X楼现场收取包裹一件(物流公司:申通快递,运单号:568829255756),并由该公证处收存。

2012年10月18日邓XX在该公证处公证员董XX与该处工作人员莫XX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进行操作,查看上述交易对应的订单及物流信息,并对上述过程中部分内容进行截屏操作并保存截屏结果。

上述整个操作过程中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全部操作过程的实时电脑屏幕显示,录制得到“录像1.exe”文件。

2013年10月22日邓XX在该公证处公证员董XX与该处工作人员莫XX的监督下对收到的包裹以及包裹内的鞋子进行拍照并封存。

以上所有操作形成的屏幕录像文件、截屏记录文件及对收货物品所拍照片由公证员董XX刻录制成光盘并封存,并由该公证处存档。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2)深证字第124758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上述交易中的订单信息中显示有卖家昵称“城市XX港”、真实姓名“邱XX”、联系电话“1343×××8XXX”等信息。

网页截屏显示“城市XX港”为五个钻网店,产品系列包括“BeLLE/百丽”等,所购产品描述为“2012秋款百丽羊皮女鞋单鞋高跟防水台浅口豹纹拼色粗跟单鞋”;

标价为255元,促销折扣后为178.50元。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拆开公证封存的纸箱盒,内有快递单一张及鞋盒一个,快递单上面记载的信息与公证书中附件所复印的快递单一致。

鞋盒正面标注有“BeLLE”,鞋盒底面标注有“X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字样,并标注有X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地址、电话、邮编。

打开鞋盒,内有黑色女式高跟鞋一双,鞋内底、鞋外底均有“BeLLE”的标识,鞋盒内还放有防尘袋两个、卡片一张、合格证一张及皮鞋护理知识卡一张,其中每个防尘袋均有“BeLLE”的标识,合格证上有“百丽”、“BELLE”及“BeLLE”的标识,皮鞋护理知识卡上有“BeLLE”的标识,卡片上有“城市XX港女鞋屋”字样等。

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城市XX港”网店开办者为邱XX,登记地址为桥中珠岛花园X栋X室。

原告为证明其维权开支,提供了金额合计13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及《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主张本案公证费用为1000元、律师费为20000元,但没有提供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富扬有限公司(RICHSOARLIMITED)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发的“百丽”(第3086374号)、“BELLE”(第1815147号)及“BeLLE”(第3809517号)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在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原告经富扬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可以原告自己的名义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原告购买被控侵权鞋的过程经公证人员公证并出具《公证书》予以证明,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依法采信上述《公证书》,并同时认定被告邱XX销售了被控侵权鞋。

从公证保全的商品来看,被告邱XX出售的被控侵权鞋的鞋内底、鞋外底、鞋盒上有“百丽”、“BELLE”及“BeLLE”的标识,分别与原告的三个注册商标相同,经原告确认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认为是原告或其授权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本案原告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故本院依法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本院根据被告邱XX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侵权持续的时间、经营性质、规模、被侵害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邱XX赔偿数额为2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超出20000元外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X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享有的第3086374号、第1815147号及第38095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X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伟芳人民陪审员  姚冬湖人民陪审员  谢慧贞二〇一三年××月××日书 记 员  黄秀清涂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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