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左文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九龙优胜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
法定代表人梁贵开。
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东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林瑞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文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九龙优胜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汕头市东港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73005××××.8)一案中,原告左文和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左文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文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用1020元,合共2170由原告左文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