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307号原告:宁波索顿飞羽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妙,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锐,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佳蓓,系宁波江东德韵电器商行业主。
被告:中山天立卫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谭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凯杰,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索顿飞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佳蓓、中山天立卫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索顿飞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9元,减半收取3074.5元,由原告宁波索顿飞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