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657-1号申请执行人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xx大厦**,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苏xx。
被执行人深圳市森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东路xx大厦x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x。
申请执行人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森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名称为通用串行总线存储器(人形)(专利号为ZL200730287807.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除网站上侵权产品的信息,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偿还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0元。
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森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证,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反馈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3年1月1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